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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的通知
新政文[ 2008 ] 14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7〕87号)精神,现将我市  2008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驻新中央、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和省垂直管理单位按  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计划的单位,按市计划执行。
  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今年退役士兵总量、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及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制定的。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的、严肃的政治任务,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在保卫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维护人民利益的行动中做出了重大牺牲,为巩固国防、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安置好退役士兵是支持国防和部队建设的具体表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最好体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按时完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
  政府安置任务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政府安置计划和规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或投递接收单位,退役士兵报到后,接收单位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安排上岗,不得无故拖延、拒收和退档。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安置计划,要求实行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应在接到安置退役士兵计划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批准,每少接一名退役士兵,向政府缴纳5万元有偿转移金。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不同于社会招工,单位不得体检、政审。单位组织文化考试,可以作为定岗的依据,但不得作为是否接收的依据;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确保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只要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接收信函,即可办理安置手续。
  要加强安置任务督促落实力度,强化奖惩机制。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是缺乏国防观念、大局意识的突出表现。对不落实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2008年度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表
  2.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

附件:新政文(2008)14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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