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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08-04-01 10:17:58 浏览人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现对2007年度市本级(含区)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新乡市(含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新单位,在新乡市(含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新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民营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港澳台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二、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负有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须带税务登记证;
  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年审手册;
  4.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007年度1月份~12月份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与其依法建立的劳动合同等。
  5.2007年度统计局劳动用工表。
  三、年审时间、地点
  本次年审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年审地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新乡市宏力大道东段二中市场内)电话3351839
  四、缴纳方法
  市本级(含区)负有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凭年审结果到市地税部门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凭年审结果到银行直接缴入市国库。
  五、处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财综 [2002]33号文件和省财政厅豫财办综[2003]23号、豫财办综[2005]12号文件以及市财政局新财办预 [2005]62号文件精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实行预算管理、统一上缴市国库的政府性基金。新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是负责收取新乡市城市(含市辖域区)区域内市属(含市属以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并负有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民营非企业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惟一合法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假借名义收取、截留、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违规、违纪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配合市纪检委、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根据市统计局、市地税局提供的职工人数,视为零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计算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数额。对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从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并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授权新乡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运德、赵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特此公告。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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